出场专家: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师 杨志刚
读者李小姐来信说:我是一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,在北京的一家培训学校上班,当时单位来我们学校招聘对我们说的是底薪1200元外加奖金,还说好有年终奖,每月100元,并且给我们上保险,可是现在我已经工作一年了,却变成我们最低工资1200元,学校收入不到3万没有我们的奖金,而且没有给我们上三险,到了年终就给了我们200元,我很生气,不想做这份工作了,可是我签了两年的合同,而且我们的档案在他们的手里(那档案他从我们学校提过来,我根本就不知情)。
很多的时候,领导说话不算数,我觉得这样的地方,对自己没有什么前途。告他们又觉得没有把握,所以请您给我支个招吧。
专家解答:来信讲单位没有按照承诺发放工资和奖金,但如果该承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,李小姐很难以单位没有按约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离职的理由。但是,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按此规定,李小姐可以单位没有给上“三险”作为要求离职的正当理由,因为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均具有强制性,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建立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保险金,否则即属于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条件,所以,李小姐可以依法辞职。
另外,档案属于李小姐个人而不归单位所有,单位只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代管档案,如果李小姐辞职,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,单位就没有了代管的依据,理应配合李小姐将档案转出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信报记者 王晓鸥